1. 本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是指申請資質企業依法承攬并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2. 申報的工程業績為工程總承包的,申報企業應承擔該項目中的施工部分。
3. 一項單位工程業績同時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只能作為一項指標考核。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鐵路工程相關方面資質除外。
4. 本標準要求的“×類中的×類”業績必須分別滿足。如企業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其申報的 3 個工程業績應分別滿足標準中的高度、層數、建筑面積、單項建安合同額等 4 類考核指標中的 3 類,且不能互相替代。企業申報的 3 個業績分別滿足 2 類高度指標業績和 1 類層數指標業績要求的,不予認可。
5.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6. 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即可作為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如企業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申報的工程業績為某住宅小區中的某棟住宅樓,小區整體未完成竣工驗收,但該棟住宅樓已竣工驗收合格,則該棟住宅樓可作為施工總承包業績申報。
7.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中“建筑面積”是指單個合同所載項目的面積,分期簽訂多個合同的,不累加計算。
8. 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工程業績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為準,且該專業工程所在的單位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
9. 施工總承包工程范圍包括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的,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10. 本標準要求的“近 5 年”或“近 10 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 5年或 10 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 2021 年,“近 5 年”的業績是指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11. 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12. 工程業績是境外承包工程的,需提供駐外使領館經商部門出具的工程真實性說明文件,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13. 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2 個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該項企業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14. 單項合同額是指一個承包合同所載合同價。
15. 建筑工程高度應為從標高正負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6. 建筑工程層數是指正負零到檐口之間的樓層數,其中,設備層不計算在內,躍層按單層計算。
17. 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或因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18. 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是指近 10 年來作為施工項目經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注冊建造師業績考核中中標通知書(如有)、合同、竣工驗收需為同一人。